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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一罪与数罪)知识点:数罪并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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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9-8
【字号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

   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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