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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怎样理解物权法第十九条
 作者:hlw2008收藏 编辑 删除   楼 主 
《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对这一条有几个疑问:
1、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是否为诉讼的前置条件;
2、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就必须更正吗?  现实中有案例: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给甲、乙一块宅基地(国有土地)作建房使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权利人为甲一人。十年后,甲乙离婚,准备分割财产,乙欲平分该地产使用权及房产。甲不想与乙平分,便让其弟、其母两人申请该地产的更正登记。如果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那不是损害乙的权益了吗?
3、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事诉讼呢?诉讼请求应该是什么呢?
先请教三个问题,多谢了!
发帖时间:2008-4-10 1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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