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律师职业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2.司法考试报名要求什么条件?专科生可以报名吗? 答:05年的司法考试,在学历上仍然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原则上专科生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今年司法部规定仍然对部分法律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地区放宽司考报名学历条件,在放宽地区允许法律专业的专科生报名。
3.问:学历证书有什么要求?我是中央党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但考试通过申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正式的毕业证书。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具有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不得报名。党校毕业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属于国家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不具备报名条件。
4.问:自考生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可否报名考试? 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及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领取过程的特殊性,为使自学考试毕业生能够如期报名参加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经征询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5.问:我是网络教育毕业学生,可不可以报名? 答:持有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如果是远程教育专科毕业证书,能否报名,则需看是否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
6.问:我是非法律本科,报名对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要求吗? 答:07年对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报名时请查看具体要求。
7.问:我已经在2003年通过司考并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现在已经续本毕业想拿A证,请问我还能报名吗? 答: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司法考试。你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报名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8.问:可以代报名吗?我现在在外地学习,可以在当地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或学习的异地报名。异地报名须提交当地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学习证明原件。其中,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9.问:我已经考了全部的成绩,现在还没有论文答辩!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按照司法部规定,必须是全部的成绩合格,当然包括论文成绩。
10.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一)报名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以所在地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为准。 2.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6年9月18日、19日。考试分4份试卷: 试卷一: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8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9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11.司法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具体分值:2006年司法考试的试卷分值及题型结构在形式的变化。具体为: (1)前三卷在题型不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三种传统题型)、题量不变(每卷100道试题)、答题时间不变(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的前提下,将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两种题型的分值调整为每题2分,单项选择题分值不变,仍为每题1分;将题型比例调整为单项50题(即占50分),多项和不定项50题(即占100分);每卷分值150分,前三卷总分值调整为450分。 (2)第四卷在原有案例分析题型、无标准答案型主观论述试题不变的前提下,将卷四的分值调整为150分,答题时间增加了半小时,共3个半小时。这样调整之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张试卷的总分值增加为600分。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12.如何确定考试成绩与授予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13.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可用繁体字填写本人信息和回答答题,但这两个地区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4.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对外公开两部咨询电话 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还公开两部咨询电话:010—63995582、63995583转203或207,另公开一部举报、投诉电话:010—65205705。 |